通知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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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院级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08-12

各院、各单位工会(直属工会小组)、新成立单位:

2019年底,学校开展了机构调整和新一轮处级干部聘任工作,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,确保院级教代会工会工作顺利开展,现就做好各院、各单位工会(直属工会小组)组织建设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各院、各单位工会(直属工会小组)组织建设工作,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,根据《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和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的相关规定进行。

二、根据学校实际,按有利于党组织的统一领导,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,有利于发挥工会职能,有利于开展活动及对会员的教育和管理,建立院级工会组织。新成立的单位,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,及时成立工会委员会或直属工会小组。

三、工会委员会(直属工会小组)任期届满的单位,要及时进行换届选举。

四、工会主席(直属工会小组组长)、委员出现空缺的单位,要进行补选(替补或增补)。

各单位工会请于2020824日(星期一)前,将工作开展的情况报告(属哪类情况:成立工会、换届选举、届中补选)、《学院(研究院)、单位工会(直属工会小组)委员名单》(附件2)以纸质形式(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,加盖党组织公章)报送校工会。电子版办公网发校工会账户。

注意事项:涉及选举工作的单位,在报告中要写明选举大会召开的时间、地点、参加人数(应到、实到)、选举方式(无记名投票)、选举结果(包括票数统计情况)、委员分工情况等。

联系人及电话:赵毅帆 65031657 晏丕家 65033928



附件:

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相关规定及建议

根据《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和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各院、各单位工会(直属工会小组)、新成立单位工会组织建设工作,可参照如下规定:

1、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,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

2、在职教职工会员在25人以上的单位,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。其中,设主席1人,视情况可增设副主席1—2人,委员3—7人;在职教职工会员人数少于25人的单位,可以选举直属工会小组长1人,主持工会工作。

3、各院级、各单位工会须设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1名。基层工会主席不得当任、兼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。

4、在职女教职工会员10人以上的单位,建立女职工委员会,设主任1人,委员2人;在职女教职工会员不足10人的单位,设女职工委员1人。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,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,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,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为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。

5、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,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差额选举产生,差额不得少于1人;主席、副主席,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,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,可以等额选举产生,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。

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,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。补选主席,如候选人是委员的,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,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;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,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,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,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。

6、基层工会委员产生的办法是:

(1)在广泛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,由基层党组织召开相关会议,酝酿讨论推荐委员候选人、主席、副主席候选人;

(2)将候选人报校工会审查;

(3)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进行正式选举;

(4)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审批。

7、工会基层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,根据《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具体实施。





校工会
2020年8月1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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